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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高温津贴,你领了吗?

2024-07-10 09:27:01  作者: 钱玲玲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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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高温津贴,你领了吗? 

东南网7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炎炎夏日,厦门天气开启“烧烤模式”,市民纷纷高呼“热死了”。然而,仍有不少劳动者需要在高温下坚守岗位。

那么,什么是高温天气?什么情况可以领高温津贴?如何保障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月—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什么情况下应停止或缩短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有哪些维权渠道?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厦门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9月份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拨打12333或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人社部门将进行核实处理。如果因为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有关负责人提醒,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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