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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草案)

2023-07-22 11:21:21  作者:   来源: 厦门市政府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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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

创业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8月2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侨务外事委(台胞工作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0592-2891298,传真:0592-2891298)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qww@163.com。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打造台湾青年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权益保障】依法保护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台湾青年在本市就业、创业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以及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四条【实习见习】台湾青年来本市实习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校企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收台湾青年实习生、见习生,参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基地,并按照规定获得奖励。

第五条【职业资格采认】逐步扩大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直接采认范围。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按照“非禁即享”原则予以直接采认,可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第六条【岗位招聘】本市事业单位,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商会、行业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招聘台湾青年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第七条【职称评审】台湾青年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在台湾地区参与的相关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八条【再就业服务】在本市居住的台湾青年,可以参照本市居民进行失业登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再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再就业。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创业形式】台湾青年可以按照大陆企业登记设立企业,可以在本市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从事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创业领域】鼓励台湾青年参与文旅创意、电子商务、生物科技、现代都市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创业。

支持台湾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参与本市特色农业产业、农业科技、乡建乡创等领域的创业。

第十一条【创业资金与项目对接】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创业项目相应的资金扶持。

鼓励本市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对接交流,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增信基金】增信基金合作银行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征信服务】加强两岸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交流合作。本市金融机构可以应用两岸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台湾青年在台查询并经过公证的征信查询结果。

第十四条【就业创业基地】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推动设立具有品牌示范效应与地区特色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经营业态、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

第十五条【创业集聚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台湾事务、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根据台湾青年创业特点,加强规划引领和产业扶持力度,打造具有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集聚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促进具有台湾特色的风味餐饮、文创旅游、夜市经济、外摆经营等经营业态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政策保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应当听取台湾青年的意见、建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培训等形式,对涉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本行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清单以及申报指南,推动相关政策“免申即享”,指导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及时申报、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一站式辅导、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辅导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岗位对接、证照办理、贷款融资、品牌宣传、人才申报、子女就学等“一站式”辅导、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依据。

第十八条【口岸指引服务】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口岸设置标识标牌,公布“一站式”辅导、服务相关的电话、网址、地址等信息,为台湾青年初登大陆提供指示指引和服务引导。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辅导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在口岸开设服务窗口,为台湾青年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九条【涉台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设立涉台法律服务中心,探索建立涉台政策统一查询机制,集合涉台政策查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法律咨询服务、涉台纠纷调解、涉台仲裁服务、执法司法协作等功能,为深化厦台融合发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居住证同等使用】鼓励为台湾居民居住证使用提供更多应用场景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加快实现在本市范围内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第二十一条【租房支持】有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以配套设立公寓,提供给台湾青年居住。

在本市实习、见习、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租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购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鼓励台湾青年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台湾青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青年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湾青年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选择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的台湾青年,在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前暂停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台湾青年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四条【交流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通过举办各类培训、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指导、企业访学、岗位推介、创业辅导、资源推介等活动,便利台湾青年与大陆青年、在厦台胞等开展交流。

支持台湾青年加入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专业性学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团组织。

鼓励厦台青年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与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申请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等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台湾青年可以参评金鸡奖、百花奖等各类评奖项目以及“厦门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子女就学】在本市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厦金合作】鼓励厦金两地青年在校际交流、就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方面率先开展交流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配套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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