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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天,976.92万!

2023-03-16 10:20:00  作者:   来源: 湖里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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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天,976.92万!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2023年了

您还在被无良商家欺负吗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职责

维护稳定市场秩序

保障广大消费者放心安心消费

2022年度,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接收消费争议54591件,消费争议接收量比2021年同期增加13130件,同比增长了31.67%。涉案总金额3487.4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976.92万元。

据悉,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在符合条件的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共计设立43家维权服务点;增设ODR(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目前已开通的24家ODR企业,已流转4777件投诉案件至ODR企业先行处置,消费者选择与ODR企业自行和解绿色通道986件,消费纠纷总体化解效率可观,有效帮助市场监管部门化解部分消费纠纷;积极推进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目前山姆、SM沃尔玛、红星美凯龙、国美电器等商场积极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

此外,3月13日、14日下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五缘湾红星美凯龙、江头建材市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提振消费信心”主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服务台,接受群众现场进行消费咨询,并联合区司法局、区烟草专卖局等相关单位为现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假货识别等。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维护

也需要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

避免“入坑”

以案说法

案例1:身陷虚假广告宣传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新华每日电讯发布《这个所谓的“全国摄影艺术大赛”,借赛圈钱谁操盘》文章,文章称吴先生、刘女士等人参加第四届“视觉环球杯摄影艺术大赛”,99%的得票靠刷礼物,赛事主办方涉嫌违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8日联合公安机关对赛事主办方之一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4月10日,再次对赛事主办方某文化艺术工作室及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立案。

经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涉案广告费用合计22908.18元。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文化艺术工作室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4000元和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第四届“视觉环球杯全国摄影艺术大赛”,通过对活动主办方、奖品及媒体宣传、活动影响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吸引参赛者及其亲友购买礼物获得选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网络投票竞选活动层出不穷,部分商家为了提高活动的“含金量”,不惜铤而走险虚假宣传,以获得不法收益。消费者在参赛时,应当仔细甄别活动发布者信息、活动规则、奖品兑现条件等内容,不可盲目购票刷票。

案例2:篡改三文鱼生产加工工期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寿司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柜台摆放的寿司三文鱼刺身,其外包装盒标签均标注生产加工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加工区域监控录像进一步核实现场三文鱼生产加工日期是否真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对三文鱼新鲜程度的要求,更好地销售食品,在当天门店营业前,提前将前一天未售完的三文鱼标签撕下,更换为当天的生产加工日期后出售。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发生自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篡改三文鱼生产日期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篡改食品生产加工日期,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隐患,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实践中,该类型违法行为存在证据固定困难,查处难特点。

本案,执法人员细致观察现场环境,及时调取现场加工区域监控影像,准确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该案的查处及后续的宣传报道对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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