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22年消费投诉热点出炉 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 2023-03-15 08:41:58 来源: 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案例1 纸尿裤 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2022年3月23日,消费者张某花270元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婴儿纸尿裤,实际到货两箱,每箱两袋。因在使用中发现漏尿问题,张某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此时另一箱内两袋纸尿裤尚未拆封。然而,商家表示,纸箱已拆开,不能退货。张某认为不合理,投诉至12315投诉举报中心。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台受理了投诉。消费者张某表示,他只拆封了一箱,另一箱仅拆开了运输外包装的纸箱,甚至连纸箱都还未扔掉,不影响二次销售,要求退货。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律师点评: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珂表示,在本案中,消费者发现纸尿裤存在漏尿问题,主张无条件退货。而且,消费者退货的纸尿裤,只是拆封了用于运输的包装纸箱,并未拆封纸尿裤的包装袋,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拒绝退货没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面七天无条件退货的商品不属于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另一方面,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完好。对消费者而言,无条件退货并非真正的“无条件”,应依法行使后悔权。对商家而言,亦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共同打造良好的网购环境。 案例2 医疗美容 致脸部创伤纠纷案 苏某与集美区某美容专柜就祛斑美容服务签订协议。店员(持有美容师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牙签沾“XX祛斑液”药水点涂面部斑痕的方法进行祛斑,术后苏某面部出现肿、痛、痒的症状。苏某向该专柜反馈后,又在该专柜购买了一系列修复产品并接受修复护理。因持续未见好转,苏某遂至医院多次就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苏某因此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苏某构成九级伤残。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专柜的经营范围为非医疗性美容,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其采用具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苏某进行治疗,造成苏某面部创伤,其服务与苏某伤残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70%的责任。然而,由于苏某在接受祛斑治疗前已存在面部潮红问题,未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亦没有对美容机构的选择、美容方法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判承担30%的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并在厦门市中级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定分止争。 律师点评: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瀚表示,常见的祛斑、纹眉、去眼袋、割双眼皮以及注射水光针、玻尿酸等,均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消费者有上述需求的,应选择正规的医学美容机构。 案例3 单方面变更规则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9月,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30余起12315投诉。消费者反映:在厦门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微信小程序购买“365天奖学金制度”的读书会员卡(共365元),当时销售方宣称,每月提供一张购书免单券,同时每日完成打卡积攒1元,连续打卡30日或31日即可逐月返现。后来,商家突然通知,因经营问题取消奖学金制度,账号内剩余的奖学金无法提现,强迫消费者在折价退费和更新权益中二选一。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诉求商家返还未提现的奖学金余额。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约谈了企业负责人。执法人员告知企业负责人,企业随意取消奖学金提现活动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在完成打卡后要求按约定给予返现。经劝导,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返还消费者未提现的奖学金余额。 律师点评: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猛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已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商家变更双方约定时未经消费者同意,故其单方变更的内容不能约束消费者。 |
相关阅读: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