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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法院一审驳回“职业索赔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07-06 23:21:34  作者: 谭心怡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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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产品 上庭高额索赔

湖里法院一审驳回“职业索赔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花几块钱,“挣”上千元,一男子专门购买过期产品,并提出索赔,以为自己找到了“发财之道”。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花姐(化名)在湖里开了一家小超市。2021年12月22日,小王花4.5元在花姐超市买了一包小零食。拿到零食后,小王就指出,包装袋上明明写着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过期20天了。小王以花姐故意售卖过期食品为由,将花姐的超市告上法庭,并提供一份自己购买该商品时拍摄的记录视频,要求退还4.5元,并赔偿1000元。

“他的行为分明就是职业索赔,不像是正常消费者。”花姐说,据她了解,小王明明住在集美区,为了牟取个人私利,专门跑到岛内不同片区的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多次起诉不同商家。他故意购买并偷拍录像的手法娴熟一致,这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索赔。“从小王提供的视频来看,在明知是产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购买,明显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与案外人小张、小杰曾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湖里区部分超市、便利店购买过期食品,商品金额1-20元不等。2022年3月,三人以所涉超市、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计69件,均要求被诉超市、便利店退还购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认为,小王在一段时期内在多个超市、便利店专门选择购买过期食品,之后又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批量起诉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其显然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此,对小王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花姐超市退还小王货款4.5元;小王亦应向花姐超市返还所购商品,如未能返还,按4.5元折抵退款金额。此外,法院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小王外,其同伴小张、小杰的案件合计22件也在同期作了判决,法院一审均驳回了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引以为戒 正当维权

近年来,“职业索赔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的报道屡见不鲜。其往往批量买入包装不规范、标签有瑕疵等所谓的假货,后或威胁商家,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牟取私利。大部分职业索赔行为会造成司法、执法资源严重浪费,需要民法、刑法共同治理。法律不能成为牟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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