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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购售卖私宰猪肉 厦门一肉铺老板被判刑罚

2022-03-27 16:09  作者:彭菲 思检  来源: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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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检)不少人偏爱“原生态”的土猪肉,但在追求“原生态”的同时,要当心买到违法私宰的猪肉。近日,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肉铺老板进购私宰生猪肉进行销售,最终获刑。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间,林某某在漳浦一村庄私设生猪屠宰场,之后将猪肉运至多处销售。厦门一肉铺老板许某某明知林某某私宰、销售生猪,但为了降低进货成本,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间,通过微信及电话方式向林某某订购私宰生猪肉,之后在其租用的店铺内进行贩卖,销售金额共计7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88万元。随着林某某被抓获,2021年2月24日,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从事生猪私宰、销售活动还参与销售,扰乱市场秩序,销售金额共计7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88万元;另外,禁止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

2021年8月,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外,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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