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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可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2-03-08 09:50:18  作者: 文洁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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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7日讯(本网记者 文洁)为进一步拓宽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近日,厦门市住房局与厦门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7日上午,厦门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试点方案作具体介绍。

去年,厦门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同时配套出台相关政策。

此次印发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盘活厦门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试点方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方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作了要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项目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以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厦门市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管,确保房源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厦门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住房管理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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