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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黑老大”一审获刑二十年

2021-12-10 09:47  作者:陈捷 林彬彬 海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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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宣判   

“黑老大”一审获刑二十年

东南网12月1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12月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朝东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该案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厦门市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终,被告人林朝东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其余13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起,被告人林朝东先后纠集被告人林某义、曾某松、孙某龙等人,实施赌博、违法建设、争抢建设工程等违法活动。2006年以来,被告人林朝东等人在湖里区高林村一带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阻挠施工强索“抽点费”,垄断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造成多名被害人身体受伤、巨额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等。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朝东等14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朝东系组织、领导者,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林某义、曾某松、林某财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某池、林某远、林某、孙某龙等人系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官说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大特征。第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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