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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法院审理一起特殊义务帮工争议案件

2021-10-29 08:42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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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惹祸上身

给人帮忙仅收一包烟 算不算报酬?

法官说 这不是报酬是答谢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事后送礼物给帮工人,双方之间是否仍属于义务帮工关系?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义务帮工争议案件。

2019年10月30日,奚某驾驶车辆经过厦门市集美区某路段,在路边停车时,车辆右前轮陷入路边缺失井盖的下水道。奚某找来修理工叶某用千斤顶把车顶起。在作业过程中,奚某站在车后盖上,从车上摔落至地上,交警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奚某与叶某双方事先未约定过施救报酬,事后奚某给了叶某一包香烟。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日常养护单位分别为某公路中心、某路广公司。

2020年4月,奚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集美法院,奚某认为,叶某作为受雇人,操作失误致其受伤,应承担80%的责任,某公路中心、某路广公司未尽到事发路段的管理义务,应承担10%-2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施救费用,事后奚某亦未向叶某支付费用,仅给了叶某一包价值21元的香烟,根据常理判断,这应视为答谢,不应认定为支付报酬。叶某对奚某的车辆进行施救,未收取报酬,应视为义务帮工行为。某公路中心与某路广公司未尽到事发路段的管理和维护义务,致使奚某因车辆陷入缺失的井盖而找人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公路中心、某路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集美法院结合某公路中心和某路广公司、奚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奚某的诉求,酌定某公路中心和某路广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奚某损失2153.6元,奚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宣判后,原告奚某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象征性礼物不影响

义务帮工关系的成立

司法认定义务帮工行为,一般情况下考察两个维度:即主观上是为了被帮工人的需要,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者其他对等给付;客观上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了劳务。此外,亦有其他参考情形,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邻居(熟人)等等,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法官建议,义务帮工前要衡量自己的能力,量力而为;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尽心而为;他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尽量不为,按需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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