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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召开

2021-10-25 21:34:16  作者: 彭菲  来源: 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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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人才政策 鼓励科技创新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召开,多部法规草案提交审议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乙平)“制定和完善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过第一次审议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形成了更为完善的草案修改稿。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召开,对《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创新进步条例(草案)》和《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两部法规草案提交进行初审,《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修正草案)》将进行三审。

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 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经过第一次审议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形成了更为完善的草案修改稿。

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方面,草案修改稿要求编制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和地址,并向社会公布,减少市场主体虽然取得营业执照却不能经营的现象。

在优化人才政策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和完善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方面,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包括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要求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法规草案还明确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除外”。

鼓励科技创新

拟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人才机制将更加灵活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创新进步条例(草案)》主要立足于厦门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情况,借鉴各省市科技创新立法经验,进行制度设计。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为了鼓励改革创新,政府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中,相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决策失误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依据法规草案,人才机制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应根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业绩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限制主持重大科研项目。以往,科技人才要独立主持重大科研项目,通常面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门槛,而另一方面,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又需要有独立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历。立法有望打破这一难点,助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

加强养犬管理

拟扩大法规适用范围 进一步加强便民服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自2007年实施至今,尚未有过修改。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代表关注,将修改《办法》调整为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据介绍,当前经济社会形势较法规出台之时已发生巨大变化,养犬管理客观现实对法规更新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适用范围要更充分适应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发展的要求。

《办法(修正草案)》拟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思明、湖里两区扩大至岛外四区,使岛外的养犬管理也“有法可依”。同时,拟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分区域管理制度,对重点管理区将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此外,《办法(修正草案)》将推进行政管理向便民服务转变,以登记信息化服务提升办证率。例如,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扩充电子芯片信息功能,同步录入犬只信息和免疫、登记情况,提高行政监管和服务效率;推进线上办理,可以采取线上登记、依托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登记等方式,提供养犬登记便民服务;取消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等。

《办法(修正草案)》还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犬类收容场所,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健全完善犬类收容处置机制;推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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