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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九旬老翁被狗碰倒一月后身亡 狗主人全责

2021-10-21 09:31  作者:陈捷 林彬彬 湖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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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翁被狗碰倒,一月后身亡   

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全责   

东南网10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湖法)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被一男孩牵的宠物狗碰倒,倒地受伤。老人住院治疗近一月后,不幸身亡。事后,老人的三个儿子为此将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这种情况,应该谁来担责?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宠物狗的主人被判承担全责。

法官说,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悲剧:被狗碰倒摔伤,一个月后死亡

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九旬老人老甘正在厦门市湖里区一个小广场的路边散步,9岁男孩小荣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宠物狗碰到老甘后,老人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老甘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经诊断,老甘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而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老甘出现了咳血、呼吸困难等症状。同年12月12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单》。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老甘于12月23日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老甘的三个儿子遂将小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先生夫妻诉至法院。

争议:出院当日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老甘的子女认为,小荣遛狗绊倒老人导致这样的后果,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提出要求赔偿44万余元。小荣的父母承认孩子牵的狗绊倒老人是事实,但他们认为碰撞不会直接导致死亡,老甘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症,身体虚弱,他是因为术后病情急剧恶化导致死亡,而且最后是老甘的子女提出出院,老人于出院当天离世。

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答辩称,小荣牵的狗的轻微碰撞仅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老人家本来年纪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导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因此,被告只需要对老甘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就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甘被小荣所牵的狗碰到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小荣牵着的狗碰到老甘的行为与老甘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老甘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所以,老甘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小荣赔偿责任的情形。又因小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荣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林先生夫妻承担。

审理中还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进行认定,合计费用39万余元。因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夫妻向老甘三个儿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多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摔倒与死亡有关,狗主人应担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夫妻是否应就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荣牵着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对此没有过错;老甘因骨折而就诊,在医疗机构诊断其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亦不存在过错;老甘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等症状,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家属在其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亦不存在过错。

老甘高龄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佳、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其术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在无证据表明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老甘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属于阻却因果关系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先生夫妻仅以其个人既往病史等体质状况主张减免赔偿责任与法无据。

相关案例

两狗公园打闹撞伤人,谁赔?

女子在公园散步偶遇两名遛狗的邻居,随后和邻居驻足聊天,不料两只狗在玩耍的过程中将她撞倒,致其摔成十级伤残。两名邻居和公园管理中心要不要担责?此前,湖里区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晚,肖女士在公园散步,恰巧遇到了邻居余先生和陈女士牵着自己的大型拉布拉多犬在遛弯。三个人在聊天时,余先生和陈女士将各自的狗绳解开,让两只狗在一旁戏耍。

不料,两只狗越玩越起劲,渐渐地从起初的戏耍演变成追逐和扑打,一不小心将一旁的肖女士撞倒,致肖女士受伤。事后,肖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医院拍片显示肖女士的右内、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经鉴定,肖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肖女士为此诉至法院。她认为,因余先生、陈女士未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导致她受伤住院,余先生、陈女士应按各30%比例赔偿她的损失;事发地某公园的管理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先生、陈女士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的有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园,并且在遇到肖女士后将狗绳解开,未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肖女士损害,余先生、陈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被告公园管理中心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警示进入公园的游人不得带动物入园,也有义务对违规的游人进行制止,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余先生和陈女士应各承担肖女士损失总额30%的赔偿责任,各自赔偿肖女士近6万元;公园的管理中心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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