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轻微违法不罚 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 2021-09-30 08:34:26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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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不罚 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新版《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下月起施行 ■相关部门将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陈俊聪 陈坤墙 林金铿)诞生21年,厦门“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规章”——《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经历又一次全面修改、完善后,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规定》共40条,较早先版本增加条款超过三分之一。此次修订通过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厦门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厦门获评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成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执法保障。”负责草拟《规定》的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中规定建立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新增普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职责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厦门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将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努力营造宽容柔性的执法生态。这一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走在前列。 诞生21年历经修订 2000年:《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出台。 2007年和2015年:经历两次修改。 2020年年初:新一轮修订起草开始,并公开征求意见。新版《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规定》共40条,较早先版本增加条款超过三分之一。新规中规定建立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新增普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职责等。 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规定》全文和解读等可在厦门市政府网、厦门司法行政网搜索查看。主要修改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彰显创新和厦门特色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加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努力营造宽容柔性的执法生态(第二十一条)。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第二十二条)。 ●适应智慧执法与信息化建设要求,规定建立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同时调整报备形式,将有关制定实施方案、行政裁量权基准、委托执法、执法检查等报备工作,调整为录入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此外,还列明需要在系统录入的其他信息及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增加普法责任制(第十四条)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强化法制审核制度建设,规定法制审核人员按规定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首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八条)。 ●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职责,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十六条)。 ●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法治厦门建设实际,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相关制度(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三十八条);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开展,规定了执法人员容错机制(第三十九条)。 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实际 ●完善规章的立法目的,增加“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明确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体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依法治市的需要(第一条)。 ●为了适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管理,杜绝辅助人员执法,进一步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第十条)。 ●调整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同时,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充实完善法制审核的内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调整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与市、区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运用,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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