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适用《民法典》审结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2021-04-20 07:34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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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高空抛物伤人,物业也要赔?厦门适用《民法典》审结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东南网4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男孩从10楼丢下金属制窗把手,砸到邻居头顶,致其当场倒地,头破血流,被紧急送医。这种情形,谁来担责? 近日,海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据了解,这也是厦门市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事件 男孩10楼扔下把手砸伤邻居 据原告曹先生说,2019年底的一天,他在小区内的指定区域晒被子。突然,一个窗户把手从天而降,将他的头砸伤。 事后,经警方调查核实,窗户把手是10岁的小明(化名)从10楼公共走廊扔下来的。小明当时告诉民警,这个窗户把手掉落在10楼走廊的窗台上。 受伤后,曹先生住院35天,医疗费总共花了1万多元。小明的家长仅垫付了1500元。因协商不成,曹先生将小明及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曹先生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小明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植发费用(整容费)等各项损失122521元。另外,还有后续治疗费,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同时,物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 高空抛物伤人谁来担责? 受伤的曹先生起诉认为,不但小明及其监护人应该担责,被告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小明的监护人表示愿意赔偿曹先生损失,但需要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予以裁决。 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对此,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此外,物业还说,曹先生主张的假发费、植发费,并未实际产生,曹先生也未证明这些费用是其“必要需求”,因此该诉求不应支持。还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没有存在伤残等级,所以也不应当支持。 判决 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窗户把手放置在公共走廊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公共区域窗户破损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警示标志、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致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因此,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在认定曹先生的各项损失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明的监护人赔偿曹先生16460.42元,物业公司在3592.0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对高空抛物《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承办法官说,此事件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空抛物情形下的物业公司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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