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一5岁女童球场玩耍遭球击骨折
2021-04-01 07:33 作者:林燕萍 来源: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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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球场玩耍遭球击骨折 伤者家人将8岁肇事者及其监护人、足球俱乐部告上法庭 海西晨报讯(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5岁的小雅想学踢足球,在一家足球俱乐部看场地时,被8岁的小恩用足球踢伤,造成右肱骨下段骨折,事故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当日,小雅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一家会员制的足球训练俱乐部看场地。小雅在足球场玩耍时,小恩朝着小雅的方向踢球,在小恩第二次将足球踢向小雅时,小雅躲闪不及,足球击中小雅的右臂,造成其右肱骨下段骨折,随后住院11天,医疗费用达26788.38元。 小雅的父母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应该由小恩、小恩的父母以及足球俱乐部承担,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同安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足球俱乐部表示,他们是一家会员制的足球训练基地,小雅不是俱乐部的会员,其俱乐部对小雅无管理、保护职责。足球场门口贴有告示,说明非预约人员严禁入场锻炼。而小雅在未提前预约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足球场,后因其监护人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小雅在俱乐部的足球场内受到侵害,应当由小雅与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小恩的父母则辩称,当时小雅的监护人在场,小雅一方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小恩有损害小雅身体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足球俱乐部实行会员制管理,小雅虽然并非俱乐部的会员,但当小雅进入该足球训练场时,俱乐部并没有禁止其进入,且训练场场地外墙张贴有招生公告,小雅主张其进入场地了解课程的事实可以支持。作为该足球训练基地的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对于即便是非会员的场地内儿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保护义务。另外,根据俱乐部确认,其会员可在非上课时间前往俱乐部观看比赛、训练学习,小恩作为其会员,在非上课时间在该足球场训练时,俱乐部却放任年龄尚小的小恩独自一人进行足球训练,以至于小恩踢伤他人。综上,俱乐部对于小雅、小恩均存在教育、管理过失,对于事故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小恩用足球将小雅踢伤是其第二次将足球踢向小雅导致的,在其将足球第一次踢向小雅时,小雅的监护人却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继续放任小雅处于危险环境中玩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同时,直接侵权人小恩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同安区法院判决小恩的父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雅经济损失20499.03元;足球俱乐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雅经济损失12749.51元;驳回原告小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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