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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2021-03-02 07:40  作者:陈捷 曾艺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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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晒人个人信息 侵权!思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东南网3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在业主群晒别人证件,算不算侵犯隐私?近日,思明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进行一审判决。

这起纠纷因小区业委会成员之间发生分歧而起,原告是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被告是小区业委会主任,双方因在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过程中产生矛盾,就在业主群内起了争执,随后主任将副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群中,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法官说,《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5章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民法典》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的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起因:业主群内起争执,她晒别人私人信息

原告林女士(化名)在思明区一小区已经居住了近30年,和被告吴女士(化名)都是同一个小区的业委会成员,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了分歧。2020年8月,吴女士先后在两个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告广大业主》一文指责林女士,接下来的聊天对话中,吴女士还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骂林女士“下三滥”,还说林女士等人“多次闹腾,费尽心思阻拦和破坏公开招标物业,并且以非法手段蒙蔽街道冻结业委会公章,导致招标工作停滞一年多。”

更过分的是,吴女士甚至把林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群里。复印件上还有林女士手写的一行字:“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事发后,林女士将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对方告上法庭。

林女士起诉认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均属个人隐私,且身份证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吴女士擅自发布这些信息,侵犯了她的隐私。而且,吴女士辱骂诽谤的言论也损害了她的名誉,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被告吴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说法。吴女士认为,自己发表的言论不是恶意的诽谤,作为业委会的一员,她有职责维护业主的权益,让业主知情。

吴女士还说,林女士几年前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时就在小区内公示了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上的信息,当选之后这些个人信息再次公示,这些信息并不具有私密性,在小区业主中已经不算隐私。

判决:公布他人证件,侵害个人信息

主审法官分析说,这起纠纷要分三部分来看,一是《告广大业主》一文中涉及林女士的内容是否侵犯了名誉权,二是对话中使用“下三滥”是否侵犯了名誉权,三是公布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业委会共事,工作中有分歧,吴女士的《告广大业主》虽然有主观推断的成分,但仍属于正常表达个人观点,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而且根据其他业主在微信群内的反应,并没有据此就对林女士作出否定评价,所以不宜认定是恶意攻击,认定侵权的证据不足。

但是,法院认为,吴女士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别人的话,实际上无法证实别人曾这样评价林女士,这是对林女士的侮辱诽谤,构成了名誉权的侵犯。

至于在微信群里公布身份证复印件,法院认为,尽管其中的信息在小区内部不具有私密性,难以认定侵犯隐私,但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吴女士停止对林女士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还要在微信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林女士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吴女士还要赔偿林女士公证费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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