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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爆裂砸坏楼下汽车 厦门一业主物业成被告

2021-02-25 12:48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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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爆裂砸坏楼下汽车 业主物业成被告

思明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坠物案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28楼阳台玻璃爆裂,碎片砸坏楼下住户阳台玻璃及楼下车辆,业主及小区物业因此被告上法庭。24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坠物案。

2020年9月11日中午11时许,某小区内28楼一户业主家阳台玻璃突然爆裂,随后玻璃碎片从高空掉落,导致楼下两户业主阳台玻璃被砸碎,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两辆轿车也被砸坏。事故发生后,其中一辆轿车车主林小姐立即报案,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取证,确认为该大楼28楼某业主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据悉,林小姐的车损毁预估为20000多元,另一辆业主的车损毁预估为8000多元。事故发生后,四户小区业主希望小区物业及28楼业主许小姐赔偿相应损失遭拒,便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庭上,物业公司代表表示,由于阳台不是公共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他们无法管理到位。当他们听到小区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后也第一时间发动工作人员去逐户排查,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许小姐则表示,阳台的钢化玻璃自她搬进去就没有换过,这次爆裂也属于意外事故,她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对于其中两名原告所说的两户阳台玻璃被砸坏的事实,该案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协商后达成一致,将于庭后再次去现场查看。

律师说法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担责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许东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坠落致损,若业主或使用权人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通常是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相反,若业主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即使其先行赔付,其亦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责。

通常,业主阳台玻璃不属于公共部分,物业公司确实无法进行管理。但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物业公司应当对阳台玻璃等进行定期维护、定期检查的义务约定,而物业公司未予履行,则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实施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且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而言,“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有所区别,但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自身风险防范,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平时的小区服务管理过程中,采取可行性的措施防范高空坠物的发生,如安装监控,及时告知、警示,加强宣传,在发生相关情形时,及时采取合理性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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