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屋"搬块石头"获刑 经鉴定石桌是宋莲瓣纹石柱础
2021-01-24 17:07 作者:陈万泉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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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 漫画/刘哲姝)在老街区和农村,房前屋后常会摆放石制老物件。这些石头可不能随意“搬”。近日,同安区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么一起案例——杨某等人合谋盗窃一个石桌,竟是国家三级文物,最终三人因盗窃罪获刑。 对石桌“念念不忘”花600元雇人盗走 2020年8月一天,市民许先生回到同安区某村的老家,发现老房子门前榕树下的一张石桌被偷了。该石桌桌面直径约1米、厚度约9厘米,正面中心雕有莲花。许先生说,石桌是祖传的,对他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他马上报了警,但因为房子平时没有人居住,所以并不清楚石桌何时被盗。 警方一番调查后,很快就抓获了盗石者杨某、高某、谢某等人。原来,杨某平时喜欢收集一些有年代感或稀奇古怪的石头。2019年下半年,他路过许先生老家时,便看上了这块石桌,过了大半年还是“念念不忘”,便和高某、谢某等人商议将这块石桌偷走。2020年4月一天上午,高某、谢某驾驶杨某的车辆将石桌盗走,送到杨某住家,收了他600元“好处费”。 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圆形石桌系宋莲瓣纹石柱础,属于国家三级文物。 多次合伙盗窃石器物件以为是“小事” 经查,杨某等人还盗窃了其他石器物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案发后,被盗石器均在杨某住家被缴获并发还。 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定,杨某、高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文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等人原本以为盗窃他人门口的石头是小事,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这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最终,同安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对杨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对杨某等人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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