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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年美女”状告厦企侵权 专家解读

2021-01-13 07:39  作者:陈捷 林彬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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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年美女”状告厦企侵权 专家解读《民法典》肖像权维权3问

东南网1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近日,被称为“四千年美女”的娱乐明星鞠婧祎来厦门打官司,她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一家厦门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鞠婧祎还在SNH48组合的时候深受日本网友追捧,一度被称为“四千年一遇的偶像”。而随着这个说法传入国内,大家就普遍开始用“四千年美女”来称呼鞠婧祎。鞠婧祎个人微博粉丝数高达1712万人。

这次,“四千年美女”为何来厦打官司?让我们来看看海沧区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

事件

女明星来厦起诉维权

原来,此前被告王某经营的一家“官方旗舰店”在未经原告鞠婧祎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使用鞠婧祎肖像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带有鞠婧祎肖像的商品。

原告鞠婧祎认为,被告恶意攀附了原告通过多年努力建立的社会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与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广告代言关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等权利,对原告的事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共计60000元。

面对“四千年美女”鞠婧祎的起诉索赔,被告王某答辩称,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仅100多元,即使按照京东假一赔十,最多就赔偿1000多元。王某认为,侵权产品已经及时下架,未造成重大影响,原告索赔60000元太多了。他愿意赔偿3000元解决问题。

调解

三个回合力促调解

法院受理后,调解员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调解经过了多个回合。第一回合:找人。调解员当天多次联系被告,电话均无人接听,后通过“企查查”查询企业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发送短信给被告公司法人,并添加法人微信,最终取得联系。第二回合:谈判。被告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已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疫情期间经营状况不佳等情况,希望下调赔偿金额。原告律师也与原告沟通,同意赔偿金额可做一定让步,并同意被告在半年内分期支付。

第三回合:计算成本。因原告律师在上海,法院还通过线上调解,节约了诉讼交通成本。

结局

被告赔钱原告撤诉

在这起案件中,调解员既看到了这起侵犯肖像权纠纷对原告造成的影响,也考虑到了被告实际经营状况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经过多轮协调,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经过调解员多次电话、微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方案: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部分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和解当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笔赔偿款。同时,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最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起侵犯肖像权纠纷真正做到“小调解、大融合”的圆满结局。

据介绍,原告鞠婧祎是亚洲女子天团SNH48的前成员,个人微博粉丝数高达1712万人,案件的每个细节都会引发不确定的舆情,而本案的有效化解,最大限度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社会效果。

专家点评

从“剑拔弩张”到“较真不斗气”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传播研究中心主任郑金雄:这是一件小标的的调解案件,却是海沧区法院如火如荼开展“诉非联动”调解大格局的全景折射。案件当事人一趟都没有到法院,调解员全程在线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异步调解,线上互动代替了传统的面对面,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旅途和时间等诉讼成本,在一定意义上也丰富了法院实现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

本案调解由易判智慧调解中心调解员担纲主力,完善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增强了第三方专业调解力量介入的调解辐射力,为搭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新平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善于捕捉有利于和解的微妙契机,结合了法律事实与疫情影响情况,在确定被告对侵权事实的态度以及实际的销售情况之后,有效传递了被告努力达成调解的善意,促进双方信息对称,显示出调解员耐心引导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较真不斗气”的功力。

法官说法

肖像权被侵害,明星如何维权?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由于职业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制作并使用明星的肖像。但作者不能随意进行丑化、也不能以此作为职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明星可以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肖像权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维权。

相关案例

影楼“晒”顾客写真,侵犯肖像权被判赔钱

女顾客写真拍得性感,竟被影楼私自用于商业推广。为此,消费者黄女士将影楼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因擅用顾客写真而引发的索赔官司。

黄女士之前到被告影楼拍摄写真。谁知,影楼在未经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她的写真用于宣传,还私自加了广告文案。

黄女士发觉后,立即联系影楼要求删除。影楼表示,已将写真删除。可是,半年后黄女士发现自己的写真还在该影楼供客人选样的平板电脑上展示,而且还被发在该机构的官方微博和微信朋友圈。

黄女士认为影楼侵权,将影楼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写真,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经审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影楼向黄女士赔礼道歉,在微博、微信上连续一周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并向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

专家说法

3问《民法典》肖像权保护

1问怎么保护肖像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关于肖像权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不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侧重于对肖像权人做出有利解释。《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三是赋予肖像权人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享有特别解除权。

2问赔偿金如何计算?

黄健雄:肖像等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可基于个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计算。《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以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为代表的部分类型人格权,可以经由许可被商业化利用,包含了财产价值,客观上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化的财产价值体现。故确定侵害这些类型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损害后果等多种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3问能索赔精神损失吗?

黄健雄:《民法典》第179条之民事责任“工具箱”中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精神损害,不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所致,赔偿的内容不会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了身份权的保护准用人格权保护的规则,故因违约侵害身份权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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