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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的房却被家人告 厦门集美发布一起所有权确认案件

2021-01-04 08:10  作者:陈捷 林彬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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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的房 却被家人告 集美发布一起所有权确认案件

东南网1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集法) 他想卖自己的房子,为啥成了被告?近日,集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所有权确认案件,男子因卖房被家人告上法庭,其父母和妻女起诉称,这套房应为全家五人共同所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其他人的确权诉求。

家人对簿公堂房子应该归谁?

经查,被告小张(化名)今年30岁。2010年初,小张与女友阿芳(化名)开始同居,并于2011年未婚生育一女小贝(化名),2016年小张和阿芳补办了结婚登记。

2012年7月,小张买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产登记于其个人名下。

2019年7月,小张的父母和阿芳、小贝四人向集美法院对小张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产为五人共有。

父亲老张(化名)等四人起诉认为,原告和被告为一家人,老张是通过向他人借款并连同自己积蓄拿出59万余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后来因为需要办理孙女小贝就学、按揭手续等方便,便以小张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房产的装修、按揭等款项也均由老张支付。后来,因小张染上赌博欲将房屋低价出售套现,为避免权利受损,老张等四人遂向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原告、被告五人共同所有。

被告小张认为,该房产是其个人所有,首付及按揭均为其个人支付,为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判决认定房产夫妻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阿芳于2011年生育一女小贝,2016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自2012年4月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应认定双方婚姻效力自2012年4月起算。而上述房产买卖合同在2012年7月签订并支付购房款,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婚后购买。小张父母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房产首付款及按揭款为其缴交,虽本案中的父亲、妻子存在向小张银行账户多次转账的情况,但未有证据证明上述转账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无法排除有用于家庭生活或其他情况。此外,即便案涉房屋首付款、按揭还贷均系或部分系老张出资的,应视为父母对小张夫妻的赠予。

因此,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产为小张与阿芳夫妻共有,驳回了其他人的确权(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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