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非法采矿6年 涉案金额8500余万
2020-12-25 15:10 作者:陈万泉 同法宣 来源: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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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长达6年 涉案金额8500余万 是厦门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 一家公司三名被告人均获刑 非法盗挖矿产导致严重后果。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法宣)非法盗挖国家矿产长达六年,涉案金额高达8500余万元。近日同安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特大非法采矿案,1家公司3名被告人均获刑。据了解,该案系厦门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 2013年至2018年间,兴磊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此外,林某辉还与梁某上合伙经营某采石场,同样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导致非法采矿区内生态环境损害,地表植物、林业种植表土层完全灭失,山体裸露、水土流失严重,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鉴定,兴磊鑫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24784064元。林某辉、梁某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4784064元,陈某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275632元。 另经鉴定,林某辉、梁某上于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超越某采矿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60619575元。 案件审理期间,鉴于非法采矿区内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同安区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总计2363838.56元。 同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和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对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到六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并继续向被告单位、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合计85403639元。同时,判令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辉、梁某上赔偿相应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金额不等合计2363838.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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