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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教育机构生活老师盗取11万元 一审判决来了

2020-12-22 07:52  作者:陈捷 曾艺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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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教育机构生活老师盗取11万元 一审判决来了

东南网12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厦门一教育机构老板在处理公司账目时发现异常,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竟在几个月内被人分多次转走了11万元,对此自己却毫不知情。而偷偷转走这些钱的人,竟是该教育机构的一名生活老师。

被告人林某(女)是这家教育机构的生活老师。该教育机构有一部公用手机,用于收取学费和支出生活开销。这部手机原本由林某保管。2019年7月至10月,林某趁人不备,先后9次盗取该手机微信账户内的钱款,共计11万元。这些钱被她用于赌博、偿债及挥霍。

2019年10月,该教育机构负责人发现账户不对,察觉是林某盗窃。面对负责人的询问,林某承诺分期偿还,但迟迟未履行承诺。于是,该教育机构报警,林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不久后,林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思明法院。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1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偿还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林某答辩称,其中的1万元是她向老板的借款,不属于盗窃,应认定为借款行为。另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几笔款项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不构成盗窃罪。林某还说,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林某及辩护人声称的其中1万元属于借款行为的辩解,法院认为,林某因在盗窃行为被察觉后,才告知其转走款项的事实,所谓的“借款”是在事发后,被害公司对林某追赃的处理方式,不影响盗窃犯罪事实的成立。

关于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认为,林某系案发被察觉后才承认盗窃事实,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在被害人向林某告知“如不归还钱款就要报警”的情况下,林某既未归还钱款,也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法院认为,林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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