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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的监护权案件在厦宣判

2020-12-17 09:03  作者:陈捷 吴舒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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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消失”6年,残障儿童谁来监护?全省首例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的监护权案件在厦宣判

东南网12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海法)残障儿童小明(化名)不到一岁时父母就“消失”了,这一“消失”竟长达六年。幸好,还有爷爷奶奶将孩子拉扯大。六年后,孩子父母回来了以后,爷爷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的监护权案件。

起诉

孩子残障父母不管爷爷申请监护权

原来,小明(化名)出生于2010年,他是一个不幸的孩子,未满周岁时被诊断为小儿脑瘫,导致肢体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二级。更不幸的是,随后小明的父母“消失”了。

狠心的父母一走就是六年。这6年时间,父母了无音讯,对小明不抚养、不治疗。小明的爷爷和奶奶成了小明唯一的依靠。

据小明母亲说,当时发现孩子残疾,对她的打击很大,再加上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了她的离开。

小明的父亲说,当年他“消失”是因为个人欠债等原因,就离家出走了。

2017年3月,小明的父母回家,一家三口曾短暂生活在一起,但并不融洽。小明的日常生活及治疗所需费用,仍主要由爷爷老刘负担。

据心理咨询师和学校班主任介绍,在爷爷奶奶的悉心照料和坚持康复治疗下,小明恢复得不错。

近日,孩子的爷爷老刘(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小明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在法庭上,小明的父母均表示没有异议。小明的妈妈说,她和小明的爸爸工资都不高,经济状况并不好,带孩子需要依靠长辈支持。

观察

儿童观护员介入发现祖孙关系更亲密

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海沧区法院委托儿童观护员介入,对小明的日常生活情况进行观察。

刁玫是一名长期参与家事纠纷诉讼的专业律师,此次她作为儿童观护员,全程参与了该案件的审理。

在调查走访中,刁玫了解到,父母不在的这6年多时间里,爷爷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给予了小明充足的关爱和照顾,让这个不幸的孩子,拥有了一段温暖、有爱的童年时光。

刁玫还发现,小明父母的婚姻关系并不稳定,其母亲流露出精神压抑的状态,与小明感情疏离。而爷爷经济条件良好,长期主动承担对小明的抚养教育及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小明与爷爷的关系也更为亲密。

判决

允许监护人变更当庭训诫失职父母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被评定为残疾人,其长期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爷爷奶奶承担其生活、治疗康复费用。小明父母长期怠于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不适合再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因此,现爷爷老刘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爷爷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指定由其担任小明的监护人更加有利于小明的正常生活及治疗需要。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即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应依法负担小明的抚养费,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爷爷老刘最终如愿以偿,获得了小明的监护人资格。

一审宣判后,法官还对小明父母的失职行为进行法庭训诫,并向旁听人员进行普法宣传。

法官说法

监护权变更或撤销并非抚养义务的终结

法官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法定义务。监护权的变更或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终结,更不仅仅是一道关于孩子跟谁生活的“选择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仅是私域,家庭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国家立法必须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干预。

法官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判例,使更多的孩子获得更为细致周全的司法关爱,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地,同时也能正向引导更多的父母唤醒和重拾责任,毕竟,“孩子所依赖父母的,并不是生活的一部分,而是全部。”

儿童观护员

让孩子在最适合的环境中成长

儿童观护员刁玫说,在本案中,孩子出生便患有脑瘫的遭遇令人唏嘘,希望借由观护员制度,能够让案件最后的处理走向无限趋近于最有利于孩子的结果,使得孩子今后可以在最适合他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用幸福的生活去弥补过往生活中曾出现的缺憾和不幸,这也是儿童观护员的初心和使命。

相关案例

男子状告岳父岳母赢得监护权

妻子因病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应该归谁抚养?因孩子被外公外婆接走,拒绝交还,男子将其岳父岳母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与监护权有关的官司。

郭先生的妻子离世后,留下了两个女儿,一个8岁,一个3岁。妻子去世3个月后,郭先生的岳父岳母提出要带孩子到厦门玩几天,不料自此之后,就不让郭先生去接孩子了。

无奈之下,郭先生状告岳父岳母,起诉要求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交还给他。

庭审时,郭先生的岳父岳母答辩说,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在厦门生活、学习,很少随父亲回老家,孩子也很依赖他们。而且,厦门的教育条件更好,他们的生活宽裕、身体健康,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因母亲去世,父亲成为两个孩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和抚养的权利。在没有证据证实郭先生丧失监护能力或有监护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不能取得监护权。

律师说法

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不应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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