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2020-12-01 16:10:36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
东南网12月1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为完善厦门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康复工作,日前,厦门市人社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康复是建立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办法》旨在保障厦门市工伤职工的权益,降低企业工伤支出,尽可能地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家庭、社会和工作岗位,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完善康复准入制度、康复评价体系、康复结算办法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促进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康复 《办法》确立了工伤康复的基本工作原则:“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康复。该原则强调了工伤康复的重要性和前置性,今后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结束后应紧跟着进行工伤康复,正常情形下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只有在完成工伤康复后,方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销程序。 《办法》明确了康复范围及康复申请、确认程序。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临床治疗完成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 为保证工伤职工尽早康复,《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办法》规定,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仍存在康复价值的,市劳鉴委可直接出具康复确认结论,工伤职工应暂停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康复。 工伤康复住院期间享受伙食补助 《办法》规定,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合理支出,如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拒绝按规定进行康复治疗的,将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其先行进行康复。 为确保工伤职工得到有效康复,《办法》要求按康复项目结算,制订了《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合计服务项目104项,并探索定额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促进基金合理使用。 规定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以《厦门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定标准》作为厦门工伤康复机构的评审标准。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