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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税缓缴期限内 无需缴税不收滞纳金

2020-11-21 22:26:02  作者: 郭舒晨 江肖玮 黄晓畅  来源: 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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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郭舒晨 通讯员 江肖玮 黄晓畅)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这是记者昨日从我市税务部门获悉的消息。

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上述政策。

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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