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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夫妻店欠下债务 离婚后仍要共担

2020-11-16 23:15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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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欠下债务 离婚后仍要共担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夫妻俩共同经营超市,在此期间欠下债务,后二人因琐事离婚,妻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债务?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合同纠纷案。

江某和前妻赵某共同经营一家超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江某。2019年6月,超市将一块场地提供给田某用于经营生鲜商品。双方约定,营业款由超市统一收取后再和田某结算,租金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额中扣除。经营期间,赵某曾通过个人微信向田某转过营业款,后因超市经营困难,双方经过协商后,同意田某撤柜退场。可田某退场后,超市拖欠的营业款却迟迟不付。后续江某出具了欠条并加盖超市公章,但直到约定付款时间截止,超市仍有近三万元尚未支付给田某。2020年4月,田某将夫妻俩告上法院。

庭审期间,赵某辩称,她在超市内仅负责超市财务工作,从来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且她与江某已经离婚了,她不应该承担超市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是个体工商户,在注销登记后,其债权债务应由经营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超市虽然是以江某个人作为经营者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但发生案涉债务期间,赵某和江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负责超市财务工作,存在用个人账户处理超市营业款的情形,其与江某均参与了超市的经营,双方在超市运营期间的收入也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江某、赵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超市存在合伙经营及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事实,故超市的债务应由江某及赵某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赵某自认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可知,其所分得的房子和车子价值明显高于案涉款项,其应当与江某共同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江某、赵某应向田某支付拖欠的营业款,并赔偿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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