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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后 厦门两位股东背负巨额债务

2020-11-10 07:38  作者:许纳芳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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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后 厦门两位股东背负巨额债务

东南网11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许纳芳 陈捷/文)公司注销后,两位股东竟背上了几百万元的债务。近日,厦门市民洪先生和他的妻子邓女士向反映了他们的遭遇。

原来,10年前,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瓦特斯”)提起诉讼,状告邓女士及其担任法人的成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瓦特斯”),要求支付货款。这一案件,天津瓦特斯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邓女士说,由于当年的案件是公告送达,她并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所以她当时不知道自己和公司被起诉了。后来,邓女士的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导致公司债务“转化”为股东个人的债务,两位股东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天降巨债”,股东该怎么办?时隔几年之后,“后知后觉”的股东还能申请再审吗?针对这些问题,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起因 

注销公司后,女子背负巨额债务

洪先生与妻子邓女士一直从事机电设备销售工作。2003年,夫妻二人获得了天津瓦特斯的代理权,在成都成立了成都瓦特斯公司,由邓女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成都瓦特斯于2007年12月24日转完最后一笔货款后,结束了与天津瓦特斯的合作。2008年,天津瓦特斯原股东将天津瓦特斯卖给现在的股东。

洪先生夫妻都认为,两家公司停止合作后,便再无瓜葛。不料,2014年6月,邓女士和成都瓦特斯另外一位股东同时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原告正是天津瓦特斯。对方起诉的理由竟是成都瓦特斯拖欠2005年的货款230万元及利息,要求法院强制清算。

可成都公司从2008年开始,就已停业并完成税务注销手续,部分财务数据早已丢失。2015年10月27日,洪先生按照当地工商局的要求在《成都晚报》上刊登注销公告,通知债权债务人向公司申报债权债务。令洪先生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一操作,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了股东个人的债务。

2017年10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由于股东对财务资料保管不善,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天津瓦特斯(《成都晚报》不属于全国性报刊),清算报告不能反映公司财产情况,有损债权人利益,所以邓女士和另外一位股东应当一起承担债权人损失,承担230.2万元的货款和利息。

洪先生夫妻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成都中院,最终成都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因法院强制执行,洪先生夫妻俩无奈只好找朋友凑了472万,另外一位股东则被执行了38.7万。就这样,两位股东于2019年7月将天津瓦特斯起诉追讨的230.2万元货款和近10年利息履行完毕。

质疑

“以虚假合同进行虚假诉讼”

洪先生和邓女士质疑说,在成都瓦特斯经营期间,双方合作一直很愉快,从未有过任何纠纷。成都瓦特斯停止经营后,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要催收货款的信息,这笔货款从何而来?带着诸多疑问,邓女士委托代理律师苏扬调取了诉讼案卷,发现事情的源头,出自2009年的一场官司。

原来,早在2009年12月,天津瓦特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中称,2005年7月21日,双方曾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天津瓦特斯定做阀门,总价款235.2万元。后来,天津瓦特斯交付了货物,却仅收到5万元货款,剩余230.2万元一直被拖欠,要求成都瓦特斯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因当时天津公司未提供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女士的手机号码,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成都瓦特斯缺席的情况审理此案。2010年滨海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法院支持了天津瓦特斯的诉求呢?苏扬查看了《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发现,原告天津瓦特斯在举证时,仅提供了《2005年定作合同》、成都瓦特斯支付5万元凭证、天津公司货物出门证3份证据。其中,《2005年定作合同》是一份只有天津瓦特斯单方面盖章的传真件合同,货物出门证上面也没有成都瓦特斯的盖章、签字,更没有授权委托书,5万元付款凭证也看不出任何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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