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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带薪年假可以折现吗?厦门市人社局解读来了

2020-10-14 07:44:25  作者: 钱玲玲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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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带薪年假,可以折现吗?厦门市人社局解读来了

东南网10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过完了国庆长假,2020年的假期余额已经用尽。眼看着就快到年底,今年的带薪年假,你休了吗?如果不休,可以折现吗?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享受带薪年假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印发的《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政策指引》,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为5—15天

那么,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怎么计算呢?

据介绍,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为5—15天。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单位不安排休假须支付三倍工资

如果年休假最终没有休,可以折现吗?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的情形。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一种是职工本人不愿意休假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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