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酒后破坏路边车辆 厦门海沧法院判决来了
2020-08-12 07:57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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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酒后疯狂破坏路边车辆 厦门海沧法院判决来了 东南网8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3个成年人,为何疯狂破坏路边车辆?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发布了3起成年人寻衅滋事的案件,这3个被告人中,有人爬到车顶上“飞翔”、踹车,有人为了泄愤拿钥匙划伤多辆轿车,还有人玩起“飞石”砸车窗。法官说,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刑罚。 案例1 酒后爬上车顶,大展歌喉 小王今年25岁,初中文化、无业。此前,小王已经3次因盗窃、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年三个月。今年2月份,小王刚刚刑满释放。谁知好景不长,“恢复自由”不久后,小王又再次犯下了寻衅滋事罪。 3月15日凌晨,喝醉的小王漫步在海沧中学东门附近,一阵微凉的初春晚风袭来,酒意不禁有些上头,萌发出高歌一曲以畅叙幽情的心愿。 当时,小王环顾四周,见一辆东风日产牌小轿车造型时尚、线条流畅,认为这是展示自己“才华”的“绝佳舞台”。 于是,小王灵活地攀爬上了小车引擎盖和车顶,在车顶上大展歌喉,还掏出手机自拍,记录下这“难忘今宵”。 一曲唱罢,小王仍觉不够尽兴,又接连踢踹了马路对面停放的两辆车辆,方才“满意”离去。 经鉴定,东风日产轿车引擎盖、车顶凹陷、漆面受损,另两辆车左侧车门凹陷,三部小轿车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500元。 事发当日中午,小王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分别赔偿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小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2 摔倒后泄愤,划伤3辆路边车 40岁的陈某,多年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今年3月,饮酒后的陈某骑自行车回家,在海沧区新阳街道新景路附近摔倒。“摔倒不是我的错,一定是路边车的错!”为了泄愤,陈某起身后拿出钥匙,划伤了停放于路边的三辆轿车的车身、车门、引擎盖等部位。经鉴定,三辆轿车的损伤合计人民币约1.1万元。 酒醒后,陈某十分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海沧法院认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 酒醉后,玩起“飞石”砸车窗 酒醉后,他玩起“飞石”砸车窗,又稳又准又狠,最终把自己玩上了被告席。 李某今年33岁,事发当天,李某和潘某(另案处理)共同饮酒后途经海沧区祥露村西片3号(戏台)路段。看到散落在路边的小石头,酒后的李某玩心顿起,想起了多年前自己打水漂的“高超技巧”,便捡起石头扔向停靠在路边的无辜“路虎”越野车。 经“检验”,李某多年来此“技艺”尚未生疏,石落窗坏,小车的后挡风玻璃受损,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 事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随后,李某被起诉至法院。公诉机关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认为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此,最终一审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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