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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诋毁中介 买房者在厦被诉侵权

2020-07-30 09:31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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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诋毁中介 买房者被诉侵权

集美法院受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发布道歉声明,中介公司放弃诉讼请求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买房时,没看清房子是属于“砖混”结构还是“框架”结构,要求退中介费被拒后,竟在网络平台上发帖诋毁中介。近日,集美法院受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江某同意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中介公司也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4月,江某在中介公司的房源里看中一套位于集美区的房产。经过二次实地勘察房屋以及查阅房屋产权证后,江某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等房屋产权过户后,江某却以房产不是“框架”结构为由向中介公司主张退回中介费。遭到拒绝后,江某便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社交网站上发表《人生处处都是坑,买房找中介请擦亮眼睛一定不能找某房产》的文章,公布了该中介公司名称、住址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

中介公司发现该文章后,要求江某删除,但没有得到回应。中介公司认为,文章中描述的中介公司诱骗江某签订购房合同的内容歪曲事实,帖子的阅读量达1.3万次,引发负面影响,造成中介公司商业信誉严重受损,遂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江某及某网络公司删除该文章并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名誉损失、维权损失共计6.12万元。

而江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产交易的居间服务商,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主动对房屋结构进行说明,造成自己在完全不知涉案房产是“砖混”结构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江某也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及赔偿违约损失共计8.08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江某表示,双方因此事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因此到网络上发泄情绪。

从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看出,江某已多次查看该房产,对房产情况应有一定了解,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损害中介公司名誉的言论,存在一定过错,而中介公司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时,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强调,也是导致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经过承办法官几次调解,双方终于承认各自的错误,并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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