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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首起涉生态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同安法院宣判

2020-07-28 15:23:58  作者: 邹玒 同法宣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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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8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 通讯员 同法宣)7月27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某荣等12人涉非法采矿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厦门市首起涉生态环境的涉恶案件。

记者在公开宣判中了解到,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陈某荣以犯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5万元;另有2名被告人被撤销缓刑,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其余9名被告人以犯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十一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并处罚金合计52.2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1.8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荣等人追缴违法所得272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荣原系海沧区某村村主任。作为村干部,陈某荣不仅不带头遵守法律,反而纠集他人在征地、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共同进行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将国有的矿产资源当成自己的“摇钱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同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荣纠集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李某泡等人,以乡土地域关系为纽带,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厦门市海沧区某建设工地周边非法挖取矿土;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厦深铁路工程某段项目建设、厦门市海沧区某水库填土建设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强、陈某峰、张某、李某泡,在厦门市海沧区某建设工地等区域非法挖取矿土,直接出售或运至其经营的洗土厂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出售,销赃数额高达2727万余元。2016年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生与郭某识(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陈某荣非法挖取矿土,仍与其合伙先后经营洗土厂,并出售高岭土;王某冬、许某南受雇佣在洗土场负责现场管理、记账等事项,上述四名被告人销赃数额高达1772万余元。此外,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荣因纠纷纠集十余人与被告人邱某超一方约定地点斗殴,被告人陈某荣、陈某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邱某超参与聚众斗殴,陈某荣一方人员持工具打伤邱某超。2012年年底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荣伙同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阻扰施工,争抢被害人黄某勇承包的工程,后以收取抽头为名向被害人索要1.8万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纠集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李某泡等人,以发放工资、提供经济资助等利益,笼络他人,结伙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荣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荣、陈某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邱某超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荣、陈某勇、陈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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