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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0-07-18 08:59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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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粽加 “料 ”被判向全市道歉

海沧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海沧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现场

东南网7月1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图)听说加了这个“料”,粽子会更好吃?结果,肉粽制作人和餐馆因擅自违法添加硼砂,被判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在本案判决中,海沧法院还发出首份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昨日,海沧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该案的审结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昨日,海沧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周某花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海沧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花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任某诺餐饮店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150元,并在厦门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被告人周某花是厦门市海沧区一家餐饮店老板的亲戚。自2018年4月起,周某花就在餐饮店帮忙制作肉粽和碱粿,并在制作过程中擅自违法添加硼砂。餐饮店将上述肉粽和碱粿通过网络或现场销售的方式出售给消费者。

经检测,查获的肉粽中硼酸含量为1.72×103mg/kg,查获的碱粿中硼酸含量为2.29×103mg/kg,查获的白色粉末中硼酸含量为5.57×106mg/kg。

经审理,海沧法院昨天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花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花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人周某花及被告餐饮店向海沧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7150元,由海沧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厦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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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硼砂可致成年人中毒

导报记者了解到,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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