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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餐厅擅自加工河豚疑致食客中毒 被罚12.5万元

2020-06-30 08:29  作者:陈泥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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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工河豚疑致食客中毒 被罚12.5万元

翔安这家餐厅还被没收违法所得304元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近日,翔安区新店镇洪某经营的餐厅因擅自加工河豚鱼,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2.5万元的罚款。

2019年10月27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值班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新店镇某餐厅吃了河豚鱼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餐厅开展检查,发现菜单上标有“河豚汤”“河豚酱油水”,并在现场发现残存的河豚鱼汤。

经过调查,消费者为疑似河豚毒素中毒,所幸送医救治及时,才没有危害生命健康。

“当事人洪某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资质却擅自加工经营活体河豚鱼,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对洪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5000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新店市场监管所已多次联合翔安区公安局,对澳头、刘五店等海鲜餐饮店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共发现3家违法经营河豚鱼的餐饮店,查获河豚鱼约41斤。

市场监管部门对3家涉事餐饮店均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提醒

河豚加工产品 包装须附带可追溯二维码

河豚肉质鲜美,但野生河豚有剧毒,食用野生河豚很容易因加工处理不当导致中毒。而且,目前并没有针对河豚毒素的特效解毒药物,一旦中毒,通常只能采取催吐、洗胃等去毒措施和对症治疗处理,救治成功率不高。

2016年,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养殖的红鳍东方豚和暗纹东方豚两个品种得到解禁,让消费者有机会品尝美味。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并非任何企业都能养殖、加工或售卖河豚。《通知》对河豚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加工人员、安全加工技术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并要求河豚加工产品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

解禁并不意味着市场上可以售卖河豚活鱼及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而是只能售卖经过加工的河豚产品。品尝河豚鱼,消费者必须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加工好的河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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