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社会 > 正文

厦门一当事人法庭上说谎被罚两万

2020-05-10 15:10  作者:  来源: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法庭上说谎被罚两万 自作自受

法院:故意作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5月6日,思明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做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施行后,该院首次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作出处罚。

林某与朱某群原本是炒房搭档,他们商议以朱某群的名义共同买房,再转售牟利。林某投入140多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后,发现朱某群悄悄将房子出售了,而且拒绝分配所得款。为此,林某将朱某群告上法院。庭审中,朱某群承认,他确实与林某合资购房,对林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法官察觉到了其中的异常:数月之前,这套房产就引发了其他诉讼,当时朱某群陈述,自己并非实际购买者,仅是代理人。面对法官的询问,朱某群无法自圆其说,只好承认在前一个案件中说谎了。不过,他的说谎并未影响到前一个案件的判决。

法院认为,朱某群在不同案件中就同一事实作出不同陈述,其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其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