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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展专项检查 确保电价红利落地

2019-12-02 08:38:09  作者: 林少蓉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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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结果仍有未及时下调电价现象

检查主要围绕相关单位2018年1月1日以来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展开。检查过程中发现多数转供电主体单位能按规定电价进行收费,但仍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未能及时将下调电价传导到终端用户,对于政策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例如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认为,抄表人员存在成本,可以适当加价盈利,也有部分主体未及时根据国家电价政策调整价格。检查发现转供电主体单位收费标准、公摊办法、公摊明细等的公示工作需要加强。

针对发现的问题,杨益庆局长表示,将在后续工作中指导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每月公示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公摊电费分摊明细等,主动接受用户监督。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收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转供电主体,除依法查处以外,还将通过媒体曝光,并将其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案例

胆敢多收95.5万电费厦门一物业栽了!

不管付给供电公司的电费怎么算,反正图个“省心”,向楼宇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律按1元/度标准收。结果,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近“栽”了,不但将多收的954692.93元电费退回,而且还得被罚286407.88元。

原来,从今年7月至8月,价监局就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收费有问题,价监局随即对该物业公司开展检查。经查:水费(含公摊)没有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但发现该公司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总电费(含公摊)大于付给供电公司的总电费,存在多收电费行为。经核实确认:该物业公司所服务的楼宇用户用电性质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居民用电。缴纳电费方面该公司按峰谷平时段电价乘以各时段用电量的计价方式向供电公司付给电费,收取电费方面却按1元/度标准向各用户收取电费及电公摊,电公摊包含二次供水用电、电梯用电及差额用电三个部分。

其中所服务楼宇一有199个用户,从2016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止,向用户收取总电费(含电公摊)3691990元,付给供电公司总电费2907869元,多收电费784121元;所服务楼宇二有265个用户,从2018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止,向用户收取总电费(含电公摊)565025元,付给供电公司总电费394453.07元,多收电费170571.93元。上述两项合计多收电费954692.93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定性上和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是否允许进行上浮。该物业公司辩称:基于物业运营、人员抄表、部分业主拖欠的利息成本等原因,上浮转供电电费标准存在合理性。对此,检查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转供电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该物业公司已经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线路损耗上的电度数对各用户进行分摊,其收费标准不应再行上浮,其人工抄表等方面的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用,且此项费用成本也跟用户使用的度数并不相关,不应另行计入电费成本,对于该物业公司的此项申辩意见,检查人员不予认可。

对此,价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配合情节,做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954692.93元,并处以286407.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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