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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交警部门持续开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2019-11-16 02:59:54  作者: 刘玮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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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5日讯(本网记者 刘玮 通讯员 娇轩)近日,厦门交警部门持续开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据统计,截至11月13日,全市今年共查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723起,其中行人闯红灯违法294起。

近期,厦门交警部门针对行人不按信号灯、不走过街设施、翻越护栏等行为,采取“处罚、协勤站岗、读法规、看教育视频”等多种方式,增强教育效果,提升行人文明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包括: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

据悉,对重点违法行为,违法的行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警可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后,免于处罚。当事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警同意,可以提前结束,但不得少于15分钟。

警方提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罚:不承认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不听劝阻,或故意逃避查纠的;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不愿意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或者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人谩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或者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属地派出所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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