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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明知车位已抵押仍买下 使用一年多后遭查封

2019-10-23 17:49  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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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位已抵押仍买下 使用一年多后遭查封

男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王某明知卖家的停车位已抵押给银行,却仍旧买下。后续由于卖家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及时还贷,车位被法院查封,王某不服法院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发布一起执行异议案。

2017年6月初,王某为了停车方便,在小区物色了一个停车位,很快跟卖家邱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车位的成交价格为22万元。该款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5万元,过户当日支付7万元。合同上写明该车位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处于抵押状态。

合同内约定,邱某应于2017年6月底前往原申贷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将银行的按揭余额一次性还清,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邱某后续资金周转不灵,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车位的抵押登记,亦未能按照约定将车位过户至王某名下。同时,由于邱某在外欠了不少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上述车位也被法院查封。

2018年7月,王某得知车位被司法查封后,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王某认为,他已于2017年6月初通过与邱某签订合同取得该车位并使用至今,当时双方约定,剩下7万元待车位过户当天当面交付,只是由于邱某单方面原因一直推迟过户时间。该车位已属于他的财产,因此王某请求法院中止对车位的执行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在法院查封案涉车位之前,已经与邱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实际占有案涉车位并支付大部分价款,但由于案涉车位的银行贷款未还清、抵押登记未解除,导致该车位无法过户至王某名下。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明确载明案涉车位处于抵押状态,可见,王某在购买案涉车位时,已经知晓邱某将该车位抵押给银行的情况,明知涉案车位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重大风险,但仍与邱某签订并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其自身对于案涉车位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具有过错,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因此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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