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 全身淋了汽油 争抢中点着火 2018年3月24日21时,何某来到黄某的暂住处,当时屋内还有成某等多人。再次讨要未果后,扔下“那我连这3000元都不要了”的话后,何某返身就走。几分钟后他回转,左手提着一小桶汽油,右手拿着一个打火机。 “你们再不给钱,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说完,何某将汽油从头上淋下去。见状,一个工友上前阻拦,但没成功。该工友也被淋了一些汽油,房间里地板和床也被溅到了一些汽油。 因担心何某真的点燃打火机,成某上前夺下何某手中的打火机。见被抢,何某看到床上还有一个打火机,就抢了过来。这次,他真的点燃了。 瞬间,何某被大火吞没,他痛苦地乱跑,并跑回自己的房间。期间,几个工友连忙跟上去,帮他扑火。另外一些人则帮忙扑黄某房间的火。后来,火被及时扑灭了,但造成的后果却非常严重,不仅房间内物品被烧毁,还有多人受伤。何某受伤最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察其身上70%面积被烧伤。 悔恨 事先已把打火机放气 就怕万一打着火 对于造成的后果,何某后悔不已。除了屁股、脚面及面部局部外,他身上其他地方都被烧伤。加之家庭条件不好,无力继续在厦门治疗,只好返回湖南老家,目前,他只能短时间短距离行走。家里还有两个孩子,经济十分困难,全靠老婆一人打工,还欠了医院医药费将近十万元。 何某表示,最先拿的那个打火机,他事先已放空了气,因为自己也怕万一打着火。而那些汽油,则是将出租房附近一辆三轮摩托车上的油管拔下来,接了半斤左右。何某说,他真没想到抢到第二个打火机时,为何会真的点燃。 判决 该行为乃直接故意 已构成了放火罪 翔安区检察院认为,在主观方面,何某明知自己淋汽油自焚的行为可能引起现场着火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仍用自焚相威胁以达到讨得工资的目的。并且,其在自备的无法点火的打火机被他人抢下后,重新拾取了能够点火的他人的打火机,继续实施以自焚相威胁的行为,并作势要打火,最终引发火灾,属直接故意。 在客观方面,该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多人被烧伤,还有一些出租屋内物品等财物被烧毁的财产损失。同时,该行为还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其点火的出租楼共租住数十名租户,且该出租楼周围紧挨着数栋住宅楼,均有住户。且案发时间在晚上9时左右,住户、租户基本都在屋内,若着火将不堪设想。 综上,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最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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