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外景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专报》专题介绍厦门集美“321”机制时指出:作为最早推开试点的法院之一,厦门集美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具体化、合理化、科学化。厦门市委常委、政法委李伟华书记之后在专报上批示:“集美法院勇于探索、善于探索的成功经验值得市政法机关学习借鉴”,厦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姚新民也作了相应批示。 该改革经验被《人民法院报》以《找准撬动改革的支点》《厦门集美: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提效增速》《集美:创新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等文作多次刊登介绍;在西南政法大学的《量刑研究》及《福建审判》刊物上也分别发表《“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原则的探索与实践》《集美法院:打造“321”阶梯式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机制》等文章。改革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两次来集美法院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全国有9个地区的政法部门来集美学习交流改革经验。集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还荣获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先进集体。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适用“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及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如:辽宁省政法五部门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量刑规范化:“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不同阶段,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济南中院探索“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做法,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规定侦查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5%、起诉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15%;武汉中院明确了越早认罪认罚,越可能得到更大的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激励标准;广州越秀法院采取了分段式量刑激励从宽机制,对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10%至30%不等的从宽幅度,以鼓励犯罪行为人尽早认罪,节约司法资源;杭州富阳法院明确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遵循认罪阶段越靠前,从宽幅度越大的准则。 日前,福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也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情况,适当区分从宽幅度,对认罪认罚时间越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幅度越大。 集美区法院副院长柯俊龙说,该机制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一项“利益兼得”的多赢方案,有力地推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受到普遍认同。阶梯式从宽是可复制、可推广的量刑模式,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从试点向非试点全面推进,将试点中实践出来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很有必要,可少走弯路。 集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一心认为,将来在刑法修改时,可考虑在第六十一条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在第六十七条增加“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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