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设研发机构 最高补助5500万元 对企业的创新研发全面加大扶持力度,对“三高”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财政补助。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三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在符合其他条件前提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1亿元。对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三高”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给予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 3 财政金融扶持 鼓励实行员工持股 《意见》还多措并举加大对“三高”企业财政金融扶持力度。通过鼓励实行员工持股、加大基金投资扶持、鼓励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推出科技纯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力度等一系列举措,缓解企业资金难题。 其中,对“三高”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本人。 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厦门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其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4 保障人才供给 符合条件即可落户 在人才供给方面,《意见》明确,在“三高”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1.5倍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办理落户。此外,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三高”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在生产要素配套方面,对“三高”企业向本市设备拥有方租借或使用单台原值超过50万元的研发设备,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套且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在优化提升企业服务方面,鼓励使用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对共享服务提供方为“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30%,每家共享服务提供方每年奖励上限提高到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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