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要“罚”也要“赔” 江苏省一物流公司的司机老王估计怎么也料不到,自己一个“抄近路”的行为,竟然“造就”了福建省首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导致公司不仅受到约19.2万元的行政处罚,还要支付75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款。 2017年3月31日,老王为抄近路,驾驶运载变压器油的大货车,违规闯入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结果途中翻车,约3吨变压器油泄漏,流入附近鱼塘。事故发生后,他没有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导致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并威胁到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同安区政府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由此产生大量费用,加上塘鱼死亡的损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当年11月,同安环保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约19.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代表政府与公司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磋商不成,同安环保分局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27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该公司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75万元。 类似这样,损害生态环境,要“罚”也要“赔”,正是厦门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精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实践。 2016年,我省出台《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17年初,厦门市以同安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单区域,积极构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 据介绍,此次方案明确了应当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五大类情形,分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旦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况,赔偿义务人就会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包括损害评估和修复评估)等合理费用。 “谁污染 谁买单”,倒逼环保责任 在2012年11月自家猪舍已被列入禁养区后,同安五显镇的生猪养殖户叶某仍继续大规模养猪至2016年11月才清退。其间,养猪场猪尿及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周边农用地,猪粪随意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随意丢弃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周围一年四季臭气熏天,蚊虫肆虐,令人难以忍受。事情引起了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的关注。 养猪场已完成生猪清退,但造成的污染该由谁来买单?针对叶某污染环境的行为,同安环保分局咨询了司法机构,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养猪场进行初步环境损害鉴定,并且经过与专家、律师多次了解沟通,认为叶某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生态公益诉讼启动条件。在同安区政府的支持下,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2017年10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最终叶某不仅要支付91.75万元赔偿款,还要承担损失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只有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才能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邵火炉说,以前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往往是一罚了事,一判了之,恢复生态环境基本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不仅与环境污染“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相违背,也使得一些企业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有恃无恐。在他看来,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损害责任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倒逼各方落实环保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台的方案,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还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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