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6个孩子结伴游泳1人溺亡5人成被告 6个孩子结伴游泳,其中一人溺亡谁来担责?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因游泳溺亡引发的索赔案。 溺亡者小俊(化名)是一名10多岁的孩子,案发当天,小胡、小吴和小俊等6个孩子一起相约到观音山附近的海域游泳。不幸的是,小俊在游泳的过程中溺水,经路人搭救送至附近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俊的父母认为,对于小俊的溺水死亡,与他结伴一起去游泳的5个孩子以及他们的监护人也有责任。因此,小俊的父母就将另外5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作为与小俊同行的小伙伴,小胡等四个孩子对小俊的溺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这四个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还有一个结伴同行的孩子因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俊的溺亡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小胡和小吴等4个孩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要求,四个孩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小俊父母经济损失4万多元。 相关案例 邀人游泳致溺亡男子被判两年刑 邀人游泳致人溺亡,还会被判刑?此前,北京市通州区就有一名男子为此获刑两年。 2016年8月21日,张先生和几个朋友来到通州区宋庄镇的潮白河岸边游玩。与张先生等人素不相识的谭某在深水区游完泳后上岸休息,并喝了些啤酒。张先生的怀表突然掉进了水里,几个朋友赶忙一起寻找。听见动静的谭某,非常热情地邀请几个人和他一起游泳,几个人都表示不会游泳,不想去,可谭某却一再说:“没事,我会游,我教你。”边说边拽着张先生的胳膊将他往深水区带。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谭某的劝说、手扶行为,张先生就不会自行到深水区,其行为与张先生的死亡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谭某虽有救助行为,只是否定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但不能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通州法院认定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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