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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结伴游泳一人溺亡 法官说结伴者有过失就要担责

2019-07-14 10:31  黄荣亮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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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伴要不要赔?

小李溺亡后,小李的父母将3位一起去游泳的同学都告上了法庭。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祥等几位同学都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特别是小祥,他与小李一同下海游泳,在没有看见小李并感觉不对劲后,小祥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正确的救助措施,显然延误了搜救时间,这与小李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小李的父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祥对其儿子小李死亡事件负主要责任,应该承担70%的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92300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的70%,即支付694610元。

另外,小李父母还请求法院判令小郭、小吴对小李死亡事件负次要责任,连带向小李支付赔偿金992300元的30%为297690元。

小祥答辩说,自己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也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义务。而且,事发当天小李是自己主动去买游泳裤下水游泳。游泳过程中,小祥发现小李没有在跟前时,便在附近海面上开始寻找,没有发现,又到沙滩寻找,在找的过程中,又找到救生站求助和救生员一起寻找。上述行为表明小祥已尽到救助义务。

小郭、小吴也答辩说,他们二人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过失责任,也已尽到了积极救助义务。当天该沙滩人数多,有两三万的游客,而且小郭、小吴均未下海游泳,在如此人多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小李到底是在海里还是在岸上。因此,在救助站内要求寻求帮助找人时,未能说清楚事情经过,符合当时情况及生活常理。

判决三个同伴有过失要担责

针对双方的争辩,厦门中院二审认为,自助结伴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活动的参与者之间负有合理限度内相互提醒、照顾和救助的义务,未尽到合理义务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参与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责任。小祥、小郭、小吴和小李结伴到厦门海边沙滩游玩,小祥与小李一同下海游泳,相互之间负有合理限度内的相互提醒、照顾和救助的义务。而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正是小祥、小郭、小吴是否已尽到了积极照顾和救助义务。

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记载,小祥在海里发现小李不见时感觉不对劲,就到附近海面寻找,未发现小李后曾呼喊,后与游客一起寻找,过10分钟左右上岸告知小吴和小郭并接着下海找人。后在小郭、小吴求救下救助站的救生员也进行了搜救。最终虽未能救回小李,但小祥已经基本上尽到可能的救助义务。而小郭在知道小李不见后第一时间到救助站求助,已经基本尽到可能的救助义务。另外,小吴与小郭均未下海,不清楚小李当时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小祥上岸称找不到小李后,小吴到岸边寻找小李,也基本尽到可能的救助义务。

不过,二审判决也指出,小祥、小郭、小吴和小李缺乏下海游泳的常识,均未意识到危险性,小祥与小李又在缺乏足够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贸然冒险下海游泳,对危险后果的发生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小祥与小李一同下海游泳,在下潜后没有看见小李,感觉不对劲,但未能第一时间确定小李实际上是已溺水而非上岸,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就小李溺亡的损失,小祥、小郭、小吴应予适当赔偿。

最终,综合本案的情节和各方过错程度,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小祥支付赔偿款3万元;小郭和小吴分别赔偿1.5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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