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方面推进巡察整改取得实效
厦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
厦门日报讯(记者 何无痕)近日,厦门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集中整改、持续推进长效整改、加强整改日常监督、优先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充分运用巡察成果等六个方面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提出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后半篇文章”,有序推进巡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进一步细化被巡察单位
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
明确好、落实好巡察整改责任是推进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步。《意见》明确,被巡察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抓巡察整改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巡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担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巡察整改工作必须直接抓、抓具体、抓到底;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主动认领责任,坚决落实分管领域的整改任务。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要整改任务随着职责走,防止出现巡察整改脱节、断档。
整改工作往往不能一蹴而就,对此,《意见》从集中整改和长效整改工作着手,进一步细化被巡察单位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在集中整改方面,将被巡察单位集中整改时间由2个月变更为3个月,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在集中整改期内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在长效整改方面,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每两个月研究一次巡察整改工作,重要问题随时研究,并按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对后续整改完成的问题,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上报整改完成情况,经审核后,报巡察办“对账销号”,防止问题整改走过场、遇到难题绕道走和“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发生。
在巡察整改的监督责任方面,《意见》更加突出巡察机构对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职能,将巡察整改情况的审核由原来的巡察机构为主审核,调整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为主审核,巡察机构协助,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中的职责定位和具体工作要求。日常监督中,组织部门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上报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审核,督促做好整改公开情况。落实巡察整改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除了要派人参加巡察反馈会和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对被巡察单位的问题整改进行指导督导,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做到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拿出“当下改”举措
完善“长久立”机制
“不仅如此,《意见》还对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分析、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任务职责也进行了分工明确。”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助于巡察整改监督工作的落细落实。
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被巡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并及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精心组织、优先核实、快查快结,按规定在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3个月内尚未有实质性办理结果的,应当按照要求持续推进,并按季度向巡察办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推动解决问题是巡察工作的落脚点,《意见》要求,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整改情况应当列入被巡察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对被巡察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巡察“回头看”、新一轮巡察监督的重点内容,巩固发展巡察整改成果。
被巡察党组织要综合运用巡察成果,既要拿出“当下改”的举措,也要完善“长久立”的机制,推动实现标本兼治;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通过连片监督、整体推动,以监督推动一家单位巡察整改为着力点,辐射带动同类型、同领域的单位主动整改、未巡先改,发挥“巡一家带一片”的综合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特别在考核调整正在巡察以及巡察结束不到半年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时,应当听取巡察机构的意见,把日常了解干部情况和巡察情况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巡察办将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视情况分别通报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执行、专项整治、创新改革等建议。同时,将巡察发现的典型问题定期编印成《厦门巡察通报》,推动各单位对照中央、省委巡视及市委巡察通报的问题自行整改,做到未巡先改,即知即改。
2016年巡察工作开展以来,厦门市区两级共巡察286个党组织,共发现“三大问题”2704个,违反“六项纪律”方面问题3095个,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1042条;根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立案审查190人,党纪政务处分14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