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厦门第二部旅游业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旅游立法工作,早在1997年就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这是厦门第一部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12年来,厦门旅游业初步形成涵盖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餐饮、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和旅游资讯等综合产业体系,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趋显现。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厦门旅游产业,无论是发展环境、政策,还是旅游市场化程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许多急待解决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原来的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旅游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废旧立新。”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说。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总则、规划与促进、设施与服务、规范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名词】 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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