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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车主挪车只需3分钟 厦门警方升级114移车服务

2019-06-10 17:28:17刘玮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夏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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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方升级114移车服务。(厦门警方供图)

东南网6月10日讯(本网记者 刘玮)当您准备出行时,爱车被其他车辆堵住,怎么办?近日,厦门警方进一步优化非警务警情处置工作,创新建立移车求助处置新机制,升级114移车服务,从热线受理到成功通知车主挪车,平均只需用时3分钟。

2009年,厦门警方创新开通“110直播室”,在110指挥中心设立电信、移动公司专席,为市民提供非交通违法类车辆被堵移位求助等服务,市民通过拨打114或12580就可寻求帮助。2015年,市公安局110指挥情报中心成立非警务警情处置中心(简称处置中心),整合分流移车、咨询等非警务警情,进一步提升响应处置水平。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车辆激增,市民的移车服务“流量”也迅猛增长。据统计,2018年,厦门市公安局非警务警情处置中心共受理移车求助电话126.7万个,是2009年上线之初的600多倍,处置中心的移车专席难以负荷,话务接通率有所降低。

对此,厦门警方精准开展非警务警情分流处置,协调通讯运营商将移车服务话务由处置中心专席接听扩容至114全台处置,使得受理处置的席位大大扩容,高峰时段,由原来的5个专席增加至20余个席位同步分流接听,114热线移车服务话务接通率迅速提升。据介绍,移车求助处置新机制运行以来,114热线移车服务话务接通率达到97.7%。

另外,厦门警方借力大数据技术,对110自助移车系统进一步优化升级,再造流程,114接线人员受理群众移车求助后,只需将车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系统将自动匹配车主电话,并发送提醒短信通知车主移车,实现了从信息核对、系统匹配到短信移车提醒的电子化、自动化。据统计,从热线接听受理到成功通知车主挪车,平均用时只需3分钟,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

据统计,自3月29日厦门警方建立移车求助处置新机制运行以来,114热线移车服务共成功通知车主移车4.2万起,成功通知率达到94.3%。

警方提醒

车辆登记的联系电话,除了用于紧急联系车主,还可用于接收交通违法提醒、车辆年检等信息。若更换联系电话号码请务必通过厦门交警网、i厦门、交管12123APP等多种途径及时更新车主信息,以免影响与车辆相关的业务办理,也便于110自助移车系统准确匹配车主信息,精准发送移车提醒短信。

除了热线电话,通过短信或微信也可以办理移车服务。

方法1:110短信自助报警

编辑短信“移车:需要移车的车牌号#车牌颜色#停放地点”发送至厦门110短信平台05922110110。110自助移车系统智能识别后,会给车主发移车短信。

方法2:厦门110微信移车

关注“厦门110”微信订阅号,在服务菜单中选自助移车服务,将目标车辆照片(包含完整的车牌信息)发送给“厦门110”微信。

各位车主们平时注意别堵住别人车,确实需要临时停放,也请记得留个移车电话。

相关链接

厦门警方不断优化非警务警情分流处置工作

警方提醒:110只受理7类报警

规范基层警务,有效分流非警务警情,是规范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厦门警方积极探索非警务警情分流模式,厘清各职能部门承接非警务警情的职能边界,通过宣传引导、拓宽便民服务渠道、公共安全协同治理,助推非警务警情精准分流。2019年上半年,厦门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接报各类非紧急、非警务警情68.1万起,同比下降14%,非警务警情的分流,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归其位、各担其责,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有力保证了110接处警正常运行。无效报警、骚扰电话等将造成警力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给真正需要110帮助的人造成很大麻烦。警方提醒,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110只受理7类报警,市民群众应正确使用,以免占用110有限的报警线路。

对警务警情——“公安110,为人民保安宁”

公安110只受理以下事项: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非警务警情——“12345,有事找政府”

12345热线受理以下事项

1.咨询类:包括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等政务信息的咨询;

2.投诉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便民服务方面的投诉;

3.建议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求助类:包括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的求助;

5.信访类:包括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市各级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求决、揭发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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