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若有人没有切实落实垃圾分类,将垃圾混合投放,会有什么后果呢?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2017年12月,Y物业公司聘请的保洁人员唐某在厦门禾祥西路某小区清理垃圾时,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投放在厨余垃圾桶进行收集转运,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要求。鉴于唐某行为属于职务行为,Y物业公司系小区管理责任人,思明城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物业公司处以罚款10100元,对公司负责人林某及保洁人员唐某各处以罚款1010元。 但由于上述被处罚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罚款缴纳义务,思明城管遂向思明法院行政庭申请执行。行政庭受理该案后及时予以审查,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经法官释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款,案件顺利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生活垃圾治理涉及千家万户,是守护美好生态,缔造文明家园的重要举措,既是民生关键小事,也是社会发展大事。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我市制定并实施《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使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更加法治化和规范化。《办法》针对垃圾分类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了责任制度、举报奖励制度、信用监管制度,还对分类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都规定相应的处罚,为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当然,处罚并非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才是应有之义。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尝试推动责任人志愿参与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活动以代替处罚,从而优化执法社会效果,提升全民参与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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