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有变化 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邱珺晗 记者 宗满意)近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72号公告,保险企业2018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新规涉及三大调整。 调高扣除限额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再区分财产保险企业15%和人身保险企业10%的扣除限额比例,统一按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允许结转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过当年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且无结转年限的限制。 减少报送手续费 及佣金计算分配表 企业不再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此项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但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就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虽然报送资料减少了,但是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
相关阅读:
- [ 05-31]新华保险福建分公司一周理赔182万元
- [ 05-31]太平人寿打造“恶性肿瘤特药保险+海外就医+住院”全面医疗防护体系
- [ 05-30]中国人寿云霄县支公司结合“红五月”文化宣传活动开展计生保险宣传
- [ 05-29]两部门明确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 [ 05-29]平潭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