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997年11月,厦门第一部旅游业地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2004年、2010年先后三次修订。随着旅游产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旅游发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厦门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 【特点】 立足本地实际 内容更为精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在制度创新和突破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尝试。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厦门研究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西安等20多个省市旅游条例在立法结构、立法条款的表述经验,并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其他省、市旅游条例中已明确且又能为厦门所用的条款。 《条例(草案)》在立法内容上不求面面俱到。《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旅游业法规规章在旅游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较具体,所以本次地方立法不再重复,而是通过梳理短板,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发展规划等上位法和其他旅游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为原则的部分,作出较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只有48条,篇幅相较其他同类城市更精简,如《杭州市旅游条例》有68条、《南京市旅游条例》有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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