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下月28日 开办民宿、旅游购物等将有新规范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翁华鸿 通讯员 付锦凝)日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通知,就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人大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阅读全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2891247,传真:2893009)或发电子邮件至:xmsrdcjw@163.com,时间截至下月28日。 【草案概览】 民宿开办 单栋不超过14间客房,最高四层不超过800平方米 《条例(草案)》第32条规定,开办民宿应当符合:(一)单栋民宅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超过14间、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二)利用具有批建手续的合法建筑部分,并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三)符合民宿消防和治安安全标准;(四)符合环保排污要求;(五)兼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允许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区、湖里区应当严格控制民宿开办区域,划定的民宿开办区域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厦门有民宿、邮轮游艇帆船、房车露营等新业态,亟待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业态发展。如本次地方立法首次明确对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民宿发展的瓶颈问题。此外,将民宿管理纳入旅游法规,在国内还是比较少见的。《条例(草案)》还在全域旅游、旅游会展“双千亿”、闽西南协作区、对台旅游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关促进性条款,助推厦门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和旅游会展“双千亿”建设。 旅游购物 被安排指定场所购物,可要求旅行社退货 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为了规范“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购物行为,《条例(草案)》也有更严格的规定。依据《条例(草案)》第35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第35条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的,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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