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省实验室 政府承担一半经费 按照省政府部署,积极争取在能源与环境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科学、集成电路等厦门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和产业建设福建省实验室。按照国家、省实验室建设要求,在实验室用地、用房、基础设施、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 经批准建设的省实验室,以“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市财政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50%经费;以“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市财政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30%经费。省实验室运行经费由市政府商参建单位共同投入,省、市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的运行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连续支持5年。 对经确认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民营企业建设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经绩效考核评估优良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建设的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经国家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科技企业孵化器 按级别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新建设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联[2017]59号)给予一次性补贴。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 最高奖励20万元 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全周期”梯次培育体系。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本条款所述奖励每家企业可分别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奖励可同时享受,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奖励按拨付当年度“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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